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812號
CDEV,112,橋補,812,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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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12號
原 告 陳子琳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及具狀補正原告之年次、最高學歷、事發時工作職稱、月收入約
多少,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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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