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775號
CDEV,112,橋補,77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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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7,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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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