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767號
CDEV,112,橋補,767,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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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勇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7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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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