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1052號
CDEV,112,橋補,1052,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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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子緁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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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