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1019號
CDEV,112,橋補,1019,202312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博愛皇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國雄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