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林志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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