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731號
CDEV,112,橋簡,731,2023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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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金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柯宇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93,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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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