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1077號
CDEV,112,橋簡,1077,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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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張攻心

被 告 王品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 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丙類家事事件,應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對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產分配,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家上字第60號判決判命原告應 給付被告共計新臺幣(下同)173萬8,777元本息確定(下稱 前案判決),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前案判決中關於民 國109年1至2月間被告營業收入及基準時點之計算方式有誤 ,導致被告依前案判決不當受分配上開2個月營業利潤之半 數即19萬6,745元,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 9萬6,745元等語,核屬因夫妻財產所生請求之丙類家事事件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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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