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保險簡字,112年度,2號
CDEV,112,橋保險簡,2,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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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建霖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
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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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