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保險簡字,111年度,5號
CDEV,111,橋保險簡,5,202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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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芳均
送達代收人 劉美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
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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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