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慕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永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成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1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
繳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其繕本4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