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馬崇德
代 理 人 馬宣德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代 理 人 季佩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 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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