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12年度,125號
TYEV,112,桃簡聲,125,2023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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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馬崇德

代 理 人 馬宣德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代 理 人 季佩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 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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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