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陳沂玟
被 告 馬平山
馬庭華
馬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馬庭華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 ,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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