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林景文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欣諾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彰(即劉延培之繼承人)
劉耀文(即劉延培之繼承人)
詹春金
陳懿德
謝娟姿
吳華麗NG WAH LEE(即徐景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華麗(NG WAH LEE,馬來西亞國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徐景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9日宣判,然查 徐景德前於97年12月17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吳華麗,且未 拋棄繼承此情,有徐景德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 )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12年11月17日士院鳴家友112 年度查詢字第157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0頁,個資卷 )。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 ,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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