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2288號
TYEV,112,桃簡,2288,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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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8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林奕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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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