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573號
TYEV,112,桃簡,157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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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573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本承
被 告 蘇嘉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161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32,161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 .11%計算之利息(本院卷2頁);嗣於112年12月7日言詞辯 論期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2,161元,及自110年 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26頁 反),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 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 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2月30日與訴外人華南銀行簽訂動 產抵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向華南銀行申請擔保債權 435,120元,約定自105年12月30日起至110年3月30日止,按 年息11.11%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於108年2月3日起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2,161元未清償。嗣華南銀行於108年 3月29日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述減縮後訴之聲 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產擔保交易(動 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 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 定註銷登記申請書、拍車不足存證、報告書為證(本院卷4- 9頁反),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予 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調查 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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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