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2611號
TYEV,112,桃小,2611,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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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11號
原 告 劉祐嘉

訴訟代理人 蕭正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沈麗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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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