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2431號
TYEV,112,桃小,2431,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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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431號

原 告 何芸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程即沐捷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查報並補正本件被告當事人之真實名稱,如被告為公司法人或獨資商號者,應查報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獨資商號(含負責人之身份證字號)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二、查原告對被告「徐偉程即沐捷工程行」提起本件訴訟,本院 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而依職權查詢結果,並無「徐偉程即 沐捷工程行」之登記資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結果在卷可憑,則本件被告當事人之真實名稱無從特定 ,顯與起訴程式不符,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具狀查報並補正本件被告當事人之真實名稱,如 被告為公司法人或獨資商號者,應查報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卡或獨資商號(含負責人之身份證字號)證明文件及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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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