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黃文華
被 告 莊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 ,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