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凌惠英
被 告 廖耿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8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