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宏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萬宏
聲 請 人 翁萬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司 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 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 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泛稱聲請人加盟後解約,主張 退還保證金部分為解約後未營業期間之比例等語,未據聲請 人提出相關資料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通知聲 請人補正書狀程式、陳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提出加盟契約 書等調解所需之資料,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依當事人之 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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