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潘曉嫻
相 對 人 萬義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 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 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著有34年院解字第 2936號解釋;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之立法理由謂「當 事人如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 ,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故特設本條,明 示對於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可見對公司 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 ,依同法第136 條第1 、2 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 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85年度抗字第249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存證信函之通知寄送相對人 ,惟寄送相對人公司地址及戶籍地址均遭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萬義鑫有限公司目前設立地址仍為「桃園市○○ 區○○路0000巷00號(1樓)」,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楊正義 目前仍設籍於「桃園市○○區0000000巷00號」,且聲請人寄 送相對人萬義鑫有限公司、楊正義上開地址之信件,均經郵 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又本院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派員至相對人 等上開地址訪查,經員警調查結果函覆為該址目前為空戶, 無人居住,此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民國112 年11
月20日德警分刑字第1120043820、1120043819號函在卷可 證。
四、綜上所述,堪認相對人萬義鑫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 人楊正義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萬義鑫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楊正 義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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