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12年度,409號
TYEV,112,桃保險小,409,2023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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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艷麗
訴訟代理人 李豐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
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4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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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