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1329號
TYEV,111,桃小,1329,2023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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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柳


訴訟代理人 吳錦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得隆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
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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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得隆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