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2267號
TPHM,94,上訴,2267,2005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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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
訴字第189號,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3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g○○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g○○)存摺貳本沒收。
事 實
一、g○○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下稱證期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竟自民國92年2月間起,在林庭羽范文勝管理之 新竹市○○路193號3樓亞洲啟富資訊網承租辦公室,以亞洲 啟富資訊網名義單獨對外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向經人介紹至 亞洲啟富資訊網投資之V○○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稱 基於其專業金融知識代為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將可獲每月 一至三成之利潤,吸引附表一所示之V○○等人自92年6月 間起,陸續交付現金或依g○○指示,各自匯款至g○○指 定之各該自有及人頭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付 金額、日期則詳見附表一),委託g○○全權代為操作臺灣 加權指數期貨。g○○並與附表一所示之V○○等人簽立委 託授權書,約定:「設定本指數期貨交易之最大停損容忍虧 損為(授權書誤載為「未」)開戶總資金之三成」等語,且 虧損金額由投資人與g○○各負擔一半;如有獲利,g○○ 可得獲利金額之二成作為代價,並由g○○開立與投資金額 等額之本票、資金保管書等交付投資人作為擔保,而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二、迄93年5月底,g○○因投資失利,且未嚴格遵守前述約定 之停損點,致使所有之槓桿保證金交易均虧損連連,損失慘 重,已明知無法繼續受託操作臺灣指數期貨,猶不知罷手, 為求增加受託資金繼續操作台灣指數期貨以利翻本,竟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3年6月起仍對外佯稱其操 作績效良好,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o○○等人陷於錯誤,陸 續交付現金或依g○○指示,各自匯款至g○○指定之各該



自有及人頭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付金額、日 期則詳見附表二),委託g○○全權代為操作臺灣加權指數 期貨,g○○亦開立與投資金額同額之本票及簽立委託授權 書交各該投資人收執,計詐得新臺幣(下同)62,435,000元 。詎料虧損仍持續擴大,為避免遭投資人察覺而中止投資取 回資金,並利於其繼續詐取資金,g○○竟又基於概括犯意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應基於專業金融知識代為 操作期貨,並依約停損及分配獲利之任務,將附表一所示V ○○等人先前交付之投資資金,挪為投資利潤,交付予各投 資人以謊稱係投資所得利潤,並提出自製之不實交易明細表 用以取信投資人,致損害如附表一所示V○○等人之利益。 g○○則繼續違背任務詐取資金,大量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 貨,終因高額虧損而不堪負荷。嗣經O○○、子○○、o○ ○、卯○○、李桂香、b○○、y○○、M○○等人發現g ○○給付獲利不正常,且一再拖延返還投資款及給付利潤, 而於93年11月18日前往g○○前開亞洲啟富資訊網辦公室查 詢,並報警始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三編號7之帳戶存摺2 本。
三、案經V○○、M○○、O○○、子○○、o○○、J○○、 r○○、巳○○、B○○、H○○、W○○、未○○○、天 ○○○、E○○、玄○○、D○○、C○○、黃菁英、亥○ ○、h○○、丁○○等人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對本案卷內人證、物證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 (見本 院準備程序筆錄),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案證據之調 查,均無何異議,既無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該等人證、物證,自均有其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g○○於原審中坦承不諱。並經 如附表一、二所示委託人、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及證人林 庭羽、范文勝彭彥仁、李文潔、陳彤昀詹玉枝詹桂秋 於偵查中證述(見偵字第5900號卷㈡第122至第125頁、卷㈢ 第58至第63頁、第67至第68頁、第75至第80頁)綦詳,且有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 g○○、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資金往來明細、第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戶名:陳彤昀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彭彥仁、帳號:00000000 000號)交易明細表、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李玟 潔、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提款清單查詢、委託授權 書、資金保管書、匯款單據、本票、電腦成交單(詳如附表 證據欄所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寶來瑞富期貨公司(帳號:00 000000000號、戶名:g○○)交易明細資料及名片等附卷 可資佐證。。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仍不否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 事業,但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以伊受託代為操作期貨 交易之前有讓被害人獲利,所以被害人才會繼續把錢交給伊 ,並無詐欺犯意等語置辯。然查被告因投資失利且未嚴格遵 守前述約定之停損點,已虧損累累,猶不知罷手,仍對外佯 稱其操作績效良好,並以投資者先前交付之資金挪為投資所 得利潤,以資取信投資者。繼續吸金,使投資者陷於錯誤, 交付投資款,終致血本無歸,被告隱瞞投資虧損事實製造績 效良好假象,使投資者判斷錯誤,繼續投資,難謂無詐欺情 事。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其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 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 營業,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訂有明文。至期貨交易法就 何謂「期貨經理事業」雖無定義,惟依期貨交易法第87條第 1項、第3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款之規定,所 謂之「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接受特定人委託代特定人全權 操作期貨交易,或得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而 言。是以任何人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方式, 代他人操作期貨交易,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12條第5款處罰。又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 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 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92號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被告受委任處理期貨交易,以投資者先前交付之 投資款,謊稱利潤交付各投資人表示績效良,以資取信,裨 以繼續詐取資金,此等違背委任以「資金充作利潤」乃屬騙 取投資款之詐術行為,依前揭規定應論以詐欺罪不能論以背 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期 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所稱之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性質上本 即包含反覆、繼續多次實施該事業之行為,而為單純之一罪 。又被告係為繼續操作期貨以求翻本,才以詐欺方法使投資 者繼續投資金錢,是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



業罪與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斷。五、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92年2月間起至93年5月底代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全權操作期貨交易,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罪嫌。然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既均陳稱知悉交付之款項係供被 告操作期貨之用,且被告亦供稱該段期間給付獲利及資金進 出均屬正常,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並無受詐騙而交付財物之 情形,亦難認被告於該段期間內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又所謂「期貨顧問事業」, 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指經營:㈠接受委 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㈡發行 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㈢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㈣其 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等類型之 業務者。而本件被告僅係單純之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並無涉及上述之期貨顧問事業範疇,自不應論以期貨交易 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另按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 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 之1、第2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被告確有從事期 貨商品之交易買賣之事實,亦實際由市場操作結果決定盈虧 ,有寶來瑞富期貨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g ○○)交易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考,且依卷附被告與各該投 資人簽立之委託授權書,投資人亦需負擔半數之虧損金額。 則被告犯罪型態,尚與銀行法第5條之1所謂收受存款及同法 第10條所謂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資金之要件不合,亦與銀 行法上受託經理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概念殊不 相涉,則自無違反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而應依同 法第125條處罰之可言。縱被告於招攬客戶之際,有誇稱獲 利良好之詞,亦係手段之不當,究不能執此論處違反銀行法 罪責。本件原起訴書中,雖載明被告另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及違反銀行法 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且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惟於原審審理中,公訴人 本檢察一體之原則,已自行更正此部分所犯法條並減縮相關 事實,附此敘明。
六、原審論處被告罪刑,本非無見,惟查被告並不另犯背信罪, 業如前述,原判決誤認其另涉此罪,已有誤解。又被告所犯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與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原判決誤為犯意各別,應數罪併罰 ,亦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詐欺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 既有可議,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全權受託操作及 詐取之資金甚鉅,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附表三編號7之帳戶存摺2本,為被 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依法併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者。
附表一:93年5月底前匯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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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委託人│金額 │匯款日期 │證據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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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30萬 │92年12月間 │本票2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 │號偵查卷(一)p45 │
│ │ │ │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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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200萬 │93年5月17日 │委託授權書、電腦│同上卷p55、148至│
│ │ │ │93年5月21日 │成交單各1紙、本 │ 149至152 │
│ │ │ │各100萬 │票、匯款單各2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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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300萬 │92年7、9月間│本票3紙、匯款單 │同上卷p43、132; │
│ │ │(起訴 │93年1、3、4 │12紙 │本院卷P154至165 │
│ │ │書載為│、5月間各30 │ │ │
│ │ │310萬)│至6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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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6800萬│92年11月間 │本票11紙 │同上卷p41、127至│
│ │ │ │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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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125萬 │92年8月25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35、116至│
│ │ │ │ │本票、匯款單各2 │118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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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巳○○│400萬 │93年2月間 │本票2紙、匯款單 │同上卷p37、122至│
│ │ │ │ │10紙、電腦成單共│123;本院p25至36 │
│ │ │ │ │10紙、陳情書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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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玄○○│150萬 │93年1月7日 │本票5紙 │同上卷p51、141至│
│ │ │ │93年2月3日 │ │142 │
│ │ │ │93年5月4日 │ │ │
│ │ │ │各5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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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100萬 │93年4月1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5、98至9│
│ │ │ │ │各1紙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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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50萬 │93年5月2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1、89至9│




│ │ │ │ │、匯款單各1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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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亥○○│100萬 │93年5月17日 │委託權書、匯款單│同上卷p24、94至9│
│ │ │ │ │各1紙、本票2紙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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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子○○│325萬 │92年9月12日 │本票3紙、匯款單5│同上卷p27、103至│
│ │ │ │93年1月29日 │紙、資金保管書2 │107 │
│ │ │ │93年3月29日 │紙 │ │
│ │ │ │93年4月23日 │ │ │
│ │ │ │前3次各100萬│ │ │
│ │ │ │末次為25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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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h○○│130萬 │92年12月間 │本票2紙 │同上卷p2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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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戌○○│80萬 │93年4月8日、│本票2紙 │見94年偵字第1234│
│ │ │ │14日分別為50│ │號偵查卷p8、9-1 │
│ │ │ │萬、3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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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100萬 │92年4月間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2、14 │
│ │ │ │ │本票2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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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v○○│300萬 │92年5月31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5、18至2│
│ │ │ │ │本票11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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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F○○│100萬 │93年5月6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32、34至3│
│ │ │ │ │單、本票各1紙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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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G○○│150萬 │92年11月17日│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38至44 │
│ │ │ │93年2月18日 │本票3紙、匯款單4│ │
│ │ │ │93年3月9日 │紙 │ │
│ │ │ │93年5月7日 │ │ │
│ │ │ │分別匯出30萬│ │ │
│ │ │ │、20萬、50萬│ │ │
│ │ │ │、50萬不等金│ │ │
│ │ │ │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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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癸○○│100萬 │92年12月4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45、48至5│
│ │ │ │93年5月11日 │本票2紙、匯款單3│0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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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x○○│360萬 │92年間陸續匯│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51、54至5│
│ │ │ │款 │本票2紙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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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申○○│25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2紙、 │同上卷p82、84至8│
│ │ │ │93年2月6日 │資金保管書1紙、 │9 │
│ │ │ │93年3月2日分│本票2紙、匯款單3│ │
│ │ │ │別匯出100萬 │紙 │ │
│ │ │ │、100萬、50 │ │ │
│ │ │ │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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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張詹瑞│350萬 │93年4月19、2│本票3紙 │同上卷p90、94至9│
│ │彩 │ │2、23日、93 │ │5 │
│ │ │ │年5月5、11日│ │ │
│ │ │ │分別匯出90萬│ │ │
│ │ │ │、70萬、100 │ │ │
│ │ │ │萬、30萬、60│ │ │
│ │ │ │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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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U○○│4,465,│92年6月6、30│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96、99至1│
│ │ │699元 │日、92年7月2│匯款單4紙、電腦 │00;93年度偵字第5│
│ │ │ │1日、92年11 │成交單3紙 │900號偵查卷(二) │
│ │ │ │月3日分別匯 │ │p2至10 │
│ │ │ │出70萬、230 │ │ │
│ │ │ │萬、100萬、4│ │ │
│ │ │ │65,69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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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360萬 │92年6月6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02、104 │
│ │ │ │92年7月7、28│各2紙、匯款單5紙│至109 │
│ │ │ │日、92年11月│ │ │
│ │ │ │17、19日分別│ │ │
│ │ │ │匯出50至150 │ │ │
│ │ │ │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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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庚○○│100萬 │92年9月12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10、113 │
│ │ │ │92年10月7日 │、電腦成交單各1 │至114 │
│ │ │ │各50萬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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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黃○○│140萬 │92年10月間 │本票4紙 │同上卷p116、119 │
│ │ │ │ │ │至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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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a○○│220萬 │91年10月30日│匯款單5紙 │同上卷p121、124 │
│ │ │ │91年11月8日 │ │至125 │
│ │ │ │92年1月15、2│ │ │
│ │ │ │4日分別匯出5│ │ │
│ │ │ │至10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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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葉宏基│300萬 │92年9月12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37、140 │
│ │ │ │ │、匯款單各1紙及 │至144 │
│ │ │ │ │月對帳單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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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地○○│50萬 │92年7月10日 │匯款單2紙 │同上卷p155、157 │
│ │ │ │92年9月29日 │ │至159 │
│ │ │ │分別匯出20至│ │ │
│ │ │ │3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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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P○○│100萬 │93年4月12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61、164 │
│ │ │ │ │、匯款單各1紙 │至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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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丑○○│260萬 │93年1月12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66、168 │
│ │ │ │93年3月31日 │本票3紙、匯款單4│至171 │
│ │ │ │93年4月1、15│紙 │ │
│ │ │ │日分別匯出10│ │ │
│ │ │ │萬至10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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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宙○○│60萬 │93年5月2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97、200 │
│ │ │ │ │各1紙、電腦成交 │至202 │
│ │ │ │ │單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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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m○○│60萬 │91年3月間 │匯款單1紙、電腦 │同上卷p208、210 │
│ │ │ │ │成交單1份 │至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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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16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26至228 │
│ │ │ │ │各1紙 │ │
├──┼───┼───┼──────┼────────┼────────┤
│34 │N○○│310萬 │92年6月2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238、240 │
│ │ │ │ │本票2紙 │至241 │
├──┼───┼───┼──────┼────────┼────────┤
│35 │d○○│10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246、249 │
│ │ │ │92年2月4日 │本票、匯款單各2 │至251-1 │
│ │ │ │93年3月9日分│紙 │ │




│ │ │ │別匯20至5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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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楊美嬌│350萬 │93年3月23、2│本票4紙、匯款單3│同上卷P252、255 │
│ │ │ │5日、93年4月│紙 │至256 │
│ │ │ │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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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葉金秀│1050萬│93年2月3日 │本票、匯款單各3 │同上卷P268、270 │
│ │ │ │93年3月15日 │紙 │至272-1 │
│ │ │ │93年5月21、2│ │ │
│ │ │ │7日分別匯150│ │ │
│ │ │ │萬至300萬 │ │ │
├──┼───┼───┼──────┼────────┼────────┤
│38 │K○○│100萬 │93年3月31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74至276 │
│ │ │ │ │各1紙 │ │
├──┼───┼───┼──────┼────────┼────────┤
│39 │I○○│405萬 │93年2月至同 │本票2紙、匯款單5│見本院卷p37至51 │
│ │ │ │年11月間 │紙、電腦成交單10│頁 │
│ │ │ │ │紙、陳情書1份 │ │
├──┼───┼───┼──────┼────────┼────────┤
│40 │沃明峰│180萬 │92年9月至93 │本票4紙、匯款單8│同上卷p52至71 │
│ │ │ │年5月間 │紙、電腦成交單14│起訴書誤載為「吳│
│ │ │ │ │紙、陳情書1份 │明峰」及「金額10│
│ │ │ │ │ │0萬元」 │
├──┼───┼───┼──────┼────────┼────────┤
│41 │X○○│100萬 │93年5月底前 │被告自白 │見本院卷p143 │
│ │ │ │某日 │W○○之陳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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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j○○│14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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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f○○│6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4 │甲○○│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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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k○○│100萬 │同上 │被告自白 │同上卷P143 │
├──┼───┼───┼──────┼────────┼────────┤
│46 │w○○│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7 │李孟疆│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8 │p○○│2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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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4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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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乙○○│1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1 │李建平│1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2 │己○○│1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3 │Q○○│1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4 │R○○│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5 │壬○○│26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6 │i○○│100萬 │93年4月間某 │i○○於本院準備│見本院卷 │
│ │ │ │日 │程序中之指訴 │ │
├──┼───┼───┼──────┼────────┼────────┤
│57 │c○○│100萬 │93年5月7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143、167 │
│ │ │ │ │單各1紙、被告自 │至168 │
│ │ │ │ │白 │ │
└──┴───┴───┴──────┴────────┴────────┘
(註)
附表一編號1、7、9、10、11、13、14、16、17、18、21、31、36 37、39等委託人,於93年5月底前後皆有匯款。附表二:93年5月底後匯款者
┌──┬───┬───┬──────┬────────┬────────┐
│編號│被害人│金額 │匯款日期 │證據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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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25萬 │93年10月22日│本票2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 │號偵查卷(一)p45 │
│ │ │ │ │ │、134 │
├──┼───┼───┼──────┼────────┼────────┤
│2 │o○○│130萬 │93年6月11日 │本票、匯款單各4 │同上卷p57、153至│
│ │ │ │93年7月13日 │紙 │156 │
│ │ │ │93年8月12日 │ │ │
│ │ │ │93年10月1日 │ │ │
├──┼───┼───┼──────┼────────┼────────┤
│3 │B○○│600萬 │93年8月10日 │保管單1紙 │同上卷p31、113 │
├──┼───┼───┼──────┼────────┼────────┤




│4 │H○○│50萬 │93年6月25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40、124至│
│ │ │ │ │、匯款單各1紙 │125 │
├──┼───┼───┼──────┼────────┼────────┤
│5 │W○○│50萬 │93年6月14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53、147 │
│ │ │ │ │、匯款單各1紙 │ │
├──┼───┼───┼──────┼────────┼────────┤
│6 │林俞靜│25萬 │93年6月11日 │本票、匯款單各1 │同上卷p59、159 │
│ │惠 │ │ │紙 │ │
├──┼───┼───┼──────┼────────┼────────┤
│7 │林蘇美│100萬 │93年6月2日 │本票1紙、匯款單2│同上卷p47、136至│
│ │華 │ │ │紙 │137 │
├──┼───┼───┼──────┼────────┼────────┤
│8 │E○○│250萬 │93年6月30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50、138至│
│ │ │ │93年7月12日 │本票、匯款單各2 │140 │
│ │ │ │ │紙 │ │
├──┼───┼───┼──────┼────────┼────────┤
│9 │玄○○│100萬 │93年6月30日 │本票5紙 │同上卷p51、141至│
│ │ │ │93年7月30日 │ │142 │
│ │ │ │各50萬 │ │ │
├──┼───┼───┼──────┼────────┼────────┤
│10 │C○○│50萬 │93年6月1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1、89至9│
│ │ │ │ │、匯款單各1紙 │2 │
├──┼───┼───┼──────┼────────┼────────┤
│11 │黃菁英│50萬 │93年6月25日 │本票1紙 │同上卷p61、162至│
│ │ │ │ │ │163 │
├──┼───┼───┼──────┼────────┼────────┤
│12 │亥○○│200萬 │93年7月2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2、94至96│
│ │ │ │ │單各1紙、本票2紙│ │
├──┼───┼───┼──────┼────────┼────────┤
│13 │子○○│162.5 │93年6月16日 │資金保管書1紙、 │同上卷p27、104至│
│ │ │萬 │93年11月15日│本票3紙、匯款單5│106 │
│ │ │ │ │紙 │ │
├──┼───┼───┼──────┼────────┼────────┤
│14 │丁○○│50萬 │93年9月13日 │本票1紙 │同上卷p35、115 │
├──┼───┼───┼──────┼────────┼────────┤
│15 │宇○○│680萬 │93年7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本票、匯款單各9 │號偵查卷(二)p157│
│ │ │ │ │紙、電腦成交單1 │、158至167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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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寅○○│595萬 │93年7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57、168 │
│ │ │ │ │本票、匯款單各6 │至185 │
│ │ │ │ │紙、電腦成交單11│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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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b○○│55萬 │93年8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94年他字第245號 │
│ │ │ │ │本票、匯款單各2 │偵查卷p6、15至16│
│ │ │ │ │紙、陳情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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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丙○○│90萬 │93年9至10月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7、25至29│
│ │ │ │間 │本票2紙、匯款單5│ │
│ │ │ │ │紙、電腦成交單1 │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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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辰○○│79萬 │93年10月間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6、17至21│
│ │ │ │ │、匯款單各1紙、 │ │
│ │ │ │ │電腦成交單2紙、 │ │
│ │ │ │ │陳情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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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y○○│360萬 │93年10至11月│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7、34至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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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瑞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