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60號
原 告 何宗昇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新川、亨昌工程有限公司、成穎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
式要件,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4,760元。經查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於同法
第116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敘明被告楊新川係
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造成原告受有何傷勢及損害內容
,亦未提出任何損害證據資料,本院無從審理,原告應補正
請求損害金額240萬元之計算明細、詳細損害項目、金額及
原告確受有上開損害之證據,併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應併陳報就系爭車禍事故有無受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理
賠?如有,其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提出被告亨昌工程有限公司、成穎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卡資料,並提出上開2公司係被告楊新川之雇主之證
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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