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560號
SYEV,112,營簡,560,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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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被 告 連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之民國112年11月7日死亡,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 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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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