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555號
原 告 楊明源
楊明振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王楊秀鑾
王信閎
王謙勝
王惠娟
王惠華
王榮周
王月足
陳玉朋
陳保璋
陳彥君
陳秀妹
楊瑞益
楊忠霖(即楊金池之繼承人)
楊櫻櫻
楊瑞豪
楊智言
邱楊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庭於民國
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 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狀 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亦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列乙○○為被告,嗣查得乙○○已於 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9年12月18日死亡,原告乃於112年10月 17日具狀撤回對乙○○之起訴,並追加乙○○之繼承人即甲○○為 被告,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除被告未○○、癸○○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到場辯論外, 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與其他共有人原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 00號土地,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 確定,分割後原告2人分得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6分之1,因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 金錢補償,原告2人分得上開土地應分別補償原共有人即被 告之金額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而經被告就原告分得之系 爭土地設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法定抵押權,原告2人 已於111年3月9日委由地政士給付補償金予被告丁○○○收受, 有交付補償金受領證明書2紙可證,另並分別於111年12月5 、6日將應給付之補償償金分別以附表一、二所示提存事件 辦理清償提存完畢,原告2人已無積欠被告土地補償金,被 告就系爭土地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法定抵押權 人自負有塗銷法定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原告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之抵押權登記,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未○○、癸○○到庭陳稱: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語。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附表一、二之 清償方式欄所示之提存書及補償金受領證明書、丁○○○之印 鑑證明、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等件為證,並有臺南市佳 里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6日所登記字第1120093883號函所附 抵押權登記資料在卷可佐,且為到庭之被告未○○、癸○○所不 爭執,而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 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 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 條、第8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 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 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 字第16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兩造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確定,就系爭土地成 立法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前開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所生之金 錢補償債權,該項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即已成立,並依民法 第824條之1第5項規定,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又原告已將被告丁○○○之補償金交付被告丁○○○,其餘被告 未領取之補償金,均已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此有附表一、附 表二之清償方式欄所示之提存書及補償金受領證明書附卷可 稽。從而,被告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 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該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被告即 負有塗銷該抵押權之義務。從而,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妨害 原告2人就其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請求塗銷被告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土地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於法並無不 合,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系爭法定抵押權係源於共有物分割事件所生,塗銷之結果純 屬利於原告,本院斟酌上開情形,參以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之立法精神,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茲 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又本件判決係命被告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自判決確定 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原告取 得被告已為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如為 宣告假執行,將使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強制執 行法第130條之規定不合,不適於宣告假執行。爰不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一: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應受補償金額 清償方式 抵押權登記事項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辛○○ (權利範圍6分之1) 丙○○○、未○○、己○○、申○○、酉○○、戊○○、午○○、寅○○、辰○○、巳○○、卯○○ 新臺幣8,394元 橋頭地院111年度存字第725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80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394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辛○○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辛○○ 癸○○ 新臺幣4,197元 高雄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668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81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辛○○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辛○○ 甲○○ 新臺幣4,197元 高雄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667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82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辛○○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辛○○ 丑○○、子○○、壬○○ 新臺幣4,197元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53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83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辛○○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辛○○ 丁○○○ 新臺幣4,197元 謝銘峰地政士事務所交付補償金受領證明書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84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辛○○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辛○○ 附表二: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應受補償金額 清償方式 抵押權登記事項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庚○○ (權利範圍6分之1) 丙○○○、未○○、己○○、申○○、酉○○、戊○○、午○○、寅○○、辰○○、巳○○、卯○○ 新臺幣8,394元 橋頭地院111年度存字第726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90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394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庚○○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庚○○ 癸○○ 新臺幣4,197元 高雄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666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91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庚○○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庚○○ 甲○○(即乙○○之繼承人) 新臺幣4,197元 高雄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665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92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庚○○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庚○○ 丑○○、子○○、壬○○ 新臺幣4,197元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54號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93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庚○○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庚○○ 丁○○○ 新臺幣4,197元 謝銘峰地政士事務所交付補償金受領證明書 收件字號:111年普字第008294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月24日 3.債權額比例: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197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10年1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金錢補償 6.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庚○○債務全部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9.設定義務人: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