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495號
SYEV,112,營簡,495,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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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95號
原 告 楊耀楚
楊明芬(即黃耀楠承受訴訟人)

黃鉦粵(即黃耀楠承受訴訟人)


黃煜純(即黃耀楠承受訴訟人)

黃煜倩(即黃耀楠承受訴訟人)


黃煜倫(即黃耀楠承受訴訟人)

黃耀州
陳楊月桂
黃春菊
黃春龍
黃春太
黃雅靖
李冠陵
李冠廷
黃偉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謝如菁律師
被 告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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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