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營簡字第495號原 告 楊耀楚 黃楊明芬(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鉦粵(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純(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倩(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煜倫(即黃耀楠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州 陳楊月桂 黃春菊 黃春龍 黃春太 黃雅靖 李冠陵 李冠廷 黃偉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謝如菁律師被 告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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