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606號
SYEV,112,營小,606,2023121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郭孟瑞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60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9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46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4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