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營簡字第670號聲 請 人 莊仁源 代 理 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相 對 人 莊宗德 莊丞華 莊珍 莊福來 莊福全 莊陳杏 莊明記 莊明中 莊吟 陳張榮 莊政雄即莊彩球之繼承人 莊政男即莊彩球之繼承人 莊政修即莊彩球之繼承人 莊淑娟即莊彩球之繼承人 莊明星 莊甫 莊金章 莊錦祥 何莊修 吳清芳 鍾吳秀英 莊淑華 林吳秋月 吳淑貞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 一 人代 理 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莊慶隆 莊慶敦 莊明興 莊明榮 黃蓮珠 莊勝安 劉麗娟 吳乃婷 吳士豪 莊士逸 莊旻翰 莊東軒 莊仁和 莊仁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以111年度營簡字第670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欄位 行數 原內容 更正後 主文欄 10、11 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並按附圖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17 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並按附圖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19、20 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並按附圖編號G備註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得心證之理由 29 各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各按附圖附表二、三、編號G備註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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