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楊滿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陳漢東 住臺南市○○區○○00號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惠泰 住嘉義縣○○鄉○○○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63元【計算式:0.65平方公尺×
臺南市官田區東西庄段1054地號土地於111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5,700元+24.94平方公尺×臺南市官田區東西庄段1056地號
土地於111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700元=145,8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