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742號
PCEV,112,板簡,742,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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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原 告 陳金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吉盛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雖據原告提出本件
請求分割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同段182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共有人游添旺游添祿、游景富游景成、游賜貴已於起訴前
死亡,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應就共有人游添旺游添祿
游景富游景成、游賜貴部分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就前開部分為適當、
明確之聲明,原告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物逕行起訴請求分
割,顯無理由,且當事人亦不適格,惟尚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但書,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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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