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林鈺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承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