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18號
原 告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語恩
訴訟代理人 林敬弘
被 告 楊德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營業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1,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