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245號
PCEV,112,板簡,3245,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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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45號
原 告 吳偉中
被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
0,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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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