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794號
PCEV,112,板簡,2794,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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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794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林大傑
賴宏宗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 告 吳尚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21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中原二街右轉新北市○○ 區○○街00號前時,因行駛不慎偏離車道駛出路面邊線之過失 ,撞擊原告所有並建置於遠雄玫瑰園社區花圃內監控系統之 集線箱與配電設備(内含i-Watch智慧安全聯系統設備、i -Net社區智慧光纖網路系統設備,下合稱系爭系統設備), 致系爭系統設備因而毀損(下稱系爭事故)。系爭系統設備 内部至少含有12芯屋内外非金屬單模SM光纖電纜、光纖收容 盒、光纖跳接線、電信傳輸設備、各型突波吸收器、漏電斷 路器、箱門開啟偵測器、警報蜂鳴器、插座、電源轉換器、 接頭、纜線、整線綁帶、固定設備、支撐架等設備。今被告



駕車不當造成系爭事故,導致系爭系統設備全數毁損而不堪 使用,致原告受有損害,修復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 3,307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3,30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監視器錄影截圖、系爭系統設 備毀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客戶分公司報價單、新北市中和調解委員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Watch工程」契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間「i-Net工程」契 約等件為證;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以112年7月7 日新北警中交字第1125121116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 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系統設備修復費用 為473,307元,有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 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復依 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以定率遞減法扣除上開物品使用年限之 折舊費用,且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本件原告於 言詞辯論期日自承系爭系統設備於103年2月完工,至系爭事 故發生111年12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8年11月,則因系爭系 統設備所受物品損害金額應為68,654元(計算式詳附表「折 舊後價值欄」所載)。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費用126,457



元無須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共計為195, 111元(計算式:68,654元+126,457元=195,111元)。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95,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 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附表:
編號 物品內容 單價(新臺幣) 耐用年數 折舊後價值 1 屋外型箱體不銹鋼含基座(邊框) 36,750元 20年 13,139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 36,750×0.109=4,0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750-4,006=32,744     :     : 第9年折舊值: 14,598×0.109×(11/12)=1,459,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4,598-1,459=13,139】 2 RC基礎座板模植筋灌漿 21,000元 7,508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21,000×0.109=2,28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000-2,289=18,711     :     : 第9年折舊值:8,342×0.109×(11/12)=834 第9年折舊後價值:8,342-834=7,508】 3 台電自立桿含基座(邊框) 26,250元 9,384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26,250×0.109=2,8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250-2,861=23,389      :      : 第9年折舊值: 10,426×0.109×(11/12)=1,042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0,426-1,042=9,384】 4 RC基礎座板模植筋灌漿 8,400元 3,003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8,400×0.109=9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400-916=7,484      :      : 第9年折舊值: 3,336×0.109×(11/12)=333 第9年折舊後價值: 3,336-333=3,003】 5 五金另料 網路線、CCTV電源抽換、電源供應器、插座、配管 15,750元 3年 1,575元 【計算式:15,750元×1/10=1,575元】 6 安裝測試工資 37,800元 - 7 戶外型交換器集線器(PoE型) 165,375元 3年 16,538元 【計算式:165,375元×1/10=16,5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 SFP-1GLXLC V1.1 5,250元 3年 525元 【計算式:5,250元×1/10=5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 12芯屋內外非金屬單模SM光纖電纜(9-125) 46,778元 15年 11,950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46,778×0.142=6,6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778-6,642=40,136 : : 第9年折舊值: 13,738×0.142×(11/12)=1,788 第9年折舊後價值:13,738-1,788=11,950】 10 光纖收容盒 2,625元 3年 263元 【計算式:2,625元×1/10=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 光纖跳接線 2,923元 15年 746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2,923×0.142=4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23-415=2,508 : : 第9年折舊值: 858×0.142×(11/12)=112 第9年折舊後價值: 858-112=746】 12 佈放光纜施工費 27,757元 - 13 光纖接續材料 15,750元 15年 4,023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15,750×0.142=2,2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750-2,237=13,513 : : 第9年折舊值: 4,625×0.142×(11/12)=602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625-602=4,023】 14 光纖接續施工 18,900元 - 15 光纜拆收、管道查勘及完成後設備測試 18,900元 - 16 人手孔作業施工、路證申請及雜項工料 23,100元 - 合計 195,111元 備註: (1)編號1、2、3、4所示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編號10306,屬電氣工程鐵塔、鐵柱及混凝土柱設備,耐用年數為20年。 (2)編號5、7、8、10所示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編號31904,屬網路傳輸設備,耐用年數3年。 (3)編號9、11、13所示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編號31501,屬通訊設備地下電纜設備,耐用年數為15年, (4)編號6、12、14、15、16所示項目,屬工資,無折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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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