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485號
PCEV,112,板簡,2485,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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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248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邱顯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2485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
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1日起陸續分別向 「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嗣 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 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32,688元未清償。嗣原告於1 12年8月8日自遠傳電信公司受讓該債權,屢為催索,被告均 置之不理,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服 務申請書、電信費用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通知書等件為 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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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