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378號
PCEV,112,板簡,2378,202312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3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王暉利
被 告 褚羽修
禇錦祥 同上
謝寬寬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褚羽修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 同被告褚錦祥謝寬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 (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共1筆,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原 告憑債務人於此教育階段内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 款10筆,金額共計為276,75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内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被告褚羽修自民國112年05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6,204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經原告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 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褚錦



祥、謝寬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6,20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影本為 證。而被告等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