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230號
PCEV,112,板簡,2230,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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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30號
原 告 張凱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安李茂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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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