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0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吳啟村
訴訟代理人 陳宏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吳淑英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吳淑英間返還租賃房屋等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3,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