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吳淑英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吳啟村
訴訟代理人 陳宏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