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28號
原 告 張台君
被 告 沈學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二監執行中
袁瑞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鄭孟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龔暐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樹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徐六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保
外就醫)
徐德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31日寄存送達生效 ,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