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45號
PCEV,112,板簡,145,202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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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魏許富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哲男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由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
「原判決廢棄」,此聲明的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至上訴人第二項上訴聲明是否為訴之追加或其他意思,待上訴
審釐清後由上訴審決定是否另行繳納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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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