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62號
原 告 曾添生即聯昇水電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宜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