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911號
PCEV,112,板小,4911,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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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11號
原 告 王俐仁
被 告 鄭欽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北市汐止區,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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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