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711號
PCEV,112,板小,4711,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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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711號
原 告 錢孟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羲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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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