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191號
PCEV,112,板小,4191,202312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1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陳金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1
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