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783號
PCEV,112,板小,3783,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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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7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 告 何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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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