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6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賴文智
被 告 王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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